记者从市纪委、市监察局了解到,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未经审批自行确定暂定价销售有关剩余房源,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温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昨天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由市纪委牵头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市旧城改建指挥部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将有关剩余房源以暂定价进行销售,违反了市政府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待调查核实后,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三)对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以暂定价出售的有关剩余房源,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2家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屋中介评估机构(非温州地区)逐套按当时市场价进行评估并审定。
(四)市、区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建设单位要对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商品房的,将一律予以严肃查处。
另外,温州市昨天同时公布了《关于旧城改建指挥部销售有关剩余房源情况的初步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自1987年,以人民路改造为标志的温州旧城改造实施以来,温州市区旧城改造中的每一个改建地块是按照“自我消化、自求平衡”的要求自筹资金投入安置房工程、市政道路设施、公建配套等项目建设及用于拆迁征地等补偿费用支出。改建工程从项目立项、规划编制、拆迁安置、资金运作等各个阶段,都按照“自我消化、自求平衡”的要求进行论证审批,市级财政基本没有另行安排资金投入旧城改建。从2000年开始,无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还是将旧城改建资金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旧城改建项目都是将安置后剩余房源转为商品房销售的收入作为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温州旧城改建体制和拆迁实行实物安置所形成的特定运作模式。
为了认真做好资金的筹措,加强对安置后剩余房源转为商品房销售的管理,自200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以规范。
2000年12月,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商品房、安置房出售房价及收入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00]42号);2003年7月,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拆迁管理,加快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03]89号),文件规定了在城市改建过程中,必须强调先安置后出售的原则。对城市改建项目中拆迁户安置后多余的住房,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销售,房源必须提交市政府统一调度,作为安置房调剂使用;确需作商品房出售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销售。
2006年12月,市政府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6]211号),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市区商品房(包括剩余余安置房转为商品房)实行网上销售制度;2007年12月,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房屋销售管理意见》(温政办[2007]185号),文件要求市区凡属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到房屋销售的,由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建设业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和用地手续,由市发改委委托评估,并经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联席会议审定后,将房源统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销售。2008年9月,市委召开专题会议,规定市区凡拆迁安置后的剩余住宅房源,统一移交市房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房源统筹调剂使用,不再转为商品房销售。2009年1月,市政府颁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09]6号),再次予以明确。
近日,网上反映强烈的有关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销售安置后剩余住房问题,据初步调查基本情况如下:在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期间,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对解南、坦前等有关改建地块的被拆迁户组织认购安置,并陆续办理有关房屋结算和交付使用手续后,未将可销售的剩余房源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以当年同一地块的市场价做为暂定价进行销售。按暂定价销售后,须经有市关部门正式审批定价后方可办理结算和有关产权登记手续。为此,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于2007年专题请示市政府要求审定房屋销售价格,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08年12月16日,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情况汇报后,要求市旧城改建指挥部补报有关材料后再专题研究。今年3月份网上反映的材料,正是市政府已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后需进一步研究处理的有关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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