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房不办房产证 买主上诉五年终获赔偿 |
瑞安房产网 更新日期 :2005/3/1 9:35:55
来源:时代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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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案实例:2000年8月,崔某与沈阳某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一处位于沈河区某家园小区商品住宅,并于2002年5月入住。根据双方所订合同的规定,开发公司应协助崔某在该商品房实际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过失,造成崔某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崔某有权退房,开发商除将已收房款退给崔某外,还应按已收房款总额的5%向崔某支付赔偿。
合同成立后,崔某入住并交纳了各项税费,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崔某始终未能办取房证。
崔某退房不能,没有房证卖房也卖不成,于是崔某便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履行合同,协助办取房证,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崔某的诉讼请求,综合双方5%违约金的比例及崔某未能如期办得房证所受实际损失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协助崔某办理此房房屋权属证书;判决开发商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办领房屋权属证书,是房产当事人进行房产转让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依法维权的保障。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崔某虽依合同实际取得了约定的房屋,但其要取得该房屋全部的法定权利,还必须申得房屋权属证书。因此,崔某与开发商间有关交易房屋产权办理问题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对违约金问题没有约定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没有房证崔某不能及时对此房进行处置,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结合双方有关办理房证逾期违约责任5%赔偿比例的规定,开发商的赔偿责任或许远远大于1万元数额,但鉴于崔某并未对此过分追究,因此,法院综合崔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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