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期房不能转让 签约反悔定金双倍还 |
瑞安房产网 更新日期 :2005/2/23 10:34:16
来源:新闻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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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被市场炒得热火朝天。但未必参与买卖的双方都知道其中还有一定的限制,如期房不能进行交易。倘若买卖双方签订了这样的二手房交易协议,对买卖双方来说是否有效呢?
日前,静安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认定期房《售房定金协议书》有效,由被告胡某双倍返还张先生定金2万元。
房主出尔反尔
坐落在西苏州路某号的商品房,是胡某所预购房屋。2004年6月20日,胡某准备抛售掉该房屋,经上海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欲购买者张先生签订了《售房定金协议书》,并支付定金1万元定购该房屋,双方约定房屋售价为106万元,于3天后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届时,因胡某尚未取得房屋权利证书,要签的买卖合同只能“搁浅”。时隔一个月,胡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权利证书,却通知张先生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签订买卖合同,还愿意退还定金1万元。
作为张先生对胡某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表示极大的愤慨,认为不能因社会上二手房价格上涨,就断然毁约而拒绝交易。今年8月中旬,张先生一纸诉状把胡某告上了法院,他说作为双方所签的协议书,应具有约束力。依据法律上的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双倍返还定金
胡某则辩称,签订售房定金协议时,并不知道期房不能进行交易这一政策。而是在3天之后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才提出没有产权证书,即使签订买卖合同也为无效。声称《售房定金协议书》是无效的,根本不能履行,遂于当日向张先生提出退还定金,解除合约。现在既然告到法庭上,还是表态愿意返还1万元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所签的《售房定金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按协议约定,双方应在2004年6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当时胡某没有取得房屋权利证书未为之,双方也未因此解除《售房定金协议书》,作为该协议继续有效。之后,胡某获得了房屋权利证书,可以满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胡某却拒绝履行协议构成了违约。而胡某辩称在6月23日即向对方提出解除协议,退还定金,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法官点评
期房不能转让买卖,这是一种政策规定。实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扼制二手房市场日益飞涨的房价,是一种给房产市场降温的措施。要知道,这一种规定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然不能成为强制性,那么也就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手房市场价格涨涨跌跌,本身就有着多种因素。既有市场总供给量的影响,又有市民购买力、银行升降利息等影响。
那么,作为房屋产权人,一旦决定了要抛出;或者欲购买房屋人决定要购买后,就必须严格按照买卖双方所签的协议来履行,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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