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自觉性,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继续抓好城镇房屋拆迁和工程款清欠工作,强化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监管,完善标准体系,大力发展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建设领域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继续做好城镇建设和房地产投资情况分析和监测工作。健全城乡统筹的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整合行业统计资源,改进城市建设统计、村镇建设统计、房地产统计方法。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系统建设,掌握基础信息,做好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时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将决策建立在可信的信息基础上。积极筹备开展第二次全国住房普查工作。(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城乡规划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2、正确引导城镇建设投资。按照“有保有压”原则,严格控制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设施建设力度。完成《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修编、组织《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的编制,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网改造、流域污染治理等利用国债项目的安排,加强对国债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做好中西部缺水县城供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等中央补助资金的计划建议工作。开展城建投资规模、增长速度和负债合理比例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城市建设科学合理投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税费改革工作。(综合财务司、城市建设司、城乡规划司负责。)
3、继续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落实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度,完善拆迁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将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控制在2004年水平以内。加大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限制非住宅和高档及大户型住房建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供应对象。支持对危旧住房改造和困难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住房困难职工集资建房。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加强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规范补贴发放和管理。继续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研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住房问题。(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4、继续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加强对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调查分析。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清欠措施,确保年内基本偿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社会项目的清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拖欠。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5、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管,落实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加快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规则,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加强服务监督。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及时查处业主违反招投标法规、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解决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6、推进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继续推进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实施建筑企业“走出去”
战略。加强成建制劳务企业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培育和发展现代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7、深化城乡规划的编制。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加强对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总结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经验,指导天津、重庆、杭州、济南、西安、乌鲁木齐等城市的总体规划修编。总结推广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推进长江三角洲、京津冀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云南、新疆、安徽、四川、吉林等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试点,制定保障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措施。会同交通部、铁道部做好全国与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要将规划区内基本农田、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等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规划图纸上详细标明。落实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和衔接,防止出现新的圈地热。(城乡规划司负责。)
8、加强对近期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对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情况的调查,做好编制下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的准备工作,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搞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地区为重点,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进一步引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土地。加强城市绿地、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保护。推进城市市区和郊区统筹规划建设。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城乡规划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9、加强镇和村庄建设的指导。制定《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重点镇分期分批调整完善规划,有计划地推进一般建制镇、集镇编制和调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重点镇发展的有关政策,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认真总结现有示范镇的经验,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中心村建设为重点,组织搞好村庄道路、供水等设施建设,加强村庄环境整治,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设住房。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结合移民、牧民定居搞好农(牧)民村庄居住点的建设。加强对地方各级规划和建设部门指导,切实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能。(村镇建设办公室牵头、城乡规划司等有关司配合。)
10、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按要求加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核和监督实施。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管,处理好世界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公众使用与当地居民致富的关系。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3年综合整治验收。探索理顺管理体制,研究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城乡规划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11、完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机制。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城镇建设不得超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和用地范围,新建项目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坚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完善规划管理的审批规则和程序,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管。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类开发区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总结、推广省级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建立规划实施的有效协调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城乡规划司负责。)
三、完善城镇功能,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12、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抓紧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办法,修改完善城市供水、管道燃气等行业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规范和引导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研究将市政公用行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必需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制的途径。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扩大试点城市范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低收入群体的供热社会保障问题。(城市建设司、综合财务司负责。)
13、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建设。开展现有市政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现有设施的完善和配套,健全维修养护制度。对供水、燃气、供热管道等设施进行改造。推动地下管线综合建设、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推进区域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城市建设司、综合财务司、办公厅负责。)
14、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指导北京、上海等地研究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推进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推动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思想。研究城市交通、停车管理等有关政策。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开展“绿色交通示范城市”
创建活动。(城市建设司、城乡规划司负责。)
15、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编制污水和垃圾处理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计划,加快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施,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抓好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做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工作。推广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园林城市健康发展,引导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加强城镇(村)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城市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城市建设司、综合财务司负责,人居奖的评选由城市建设司牵头,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外事司等配合。) 四、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资源能源节约
16、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工作。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成果,制定城镇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建设科技攻关,落实《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提高建筑节能、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在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按《技术公告》的要求,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提高发展的整体素质。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更好地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推动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司负责。)
17、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建设部等部委的贯彻意见。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分类引导科学合理用地。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中发展。在尊重农民意愿、有利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前提下,适当进行迁村并点、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节约使用土地。(城乡规划司、标准定额司、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
18、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树立节水意识。深化水价改革,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节水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继续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城市建设司负责。)
19、积极推进建设节能。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抓紧完成《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配套文件。严把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认真抓好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纠正城市和建筑照明过分强调景观效果浪费能源的倾向。(科学技术司、质量安全司、标准定额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20、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建筑。抓紧建立标准体系和控制指标体系,研究制订节能省地型住宅的产业政策,制订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的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加强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从设计方案开始,注意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问题。(科学技术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城乡规划司、城市建设司、标准定额司、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
五、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21、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建立高效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论证、协调等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尽早出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建筑法》(修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做好《节约用水条例》、《城市地下管线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以及《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政策法规司牵头,有关司配合。)
22、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转变管理方式的后续制度建设。指导、督促各地抓紧制订配套办法。研究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实施的具体措施。规范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资质审查和执业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继续做好部门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政策法规司牵头,有关司配合。)
23、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继续推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和编制。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制度。加强城乡规划、城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公共交通以及工业建设领域的标准规范的制订与修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工业建设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制订。(标准定额司牵头,有关司配合。)
24、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和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做好“四五”
普法验收工作。(政策法规司牵头,有关司配合。)
六、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5、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和调处。重点抓好城镇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等问题。对其中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做到责任落实,工作到位,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筑市场管理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26、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层层抓落实。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厅牵头,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等配合。)
27、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层级监督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标准化。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大型公共工程防范技术风险的能力。(质量安全司负责。)
28、积极做好城乡综合防灾工作。抓紧制定建设系统城乡综合防灾指导意见。健全综合城乡防灾规划和防灾标准、规范。落实城市地铁系统、城市供气系统、供水系统及城市桥梁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和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加大地铁安全和燃气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城市和村镇的抗震防灾。(质量安全司牵头,城市建设司等配合。)
七、认真组织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 规划
29、组织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抓紧“十一五”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编制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综合财务司牵头,有关司配合。)
八、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行政能力
30、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建设领域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建立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调查分析、反馈机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建立重大政策和法规制订充分听取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制度。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等司局负责。)
31、创新建设行政管理机制。研究建设系统加强和改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措施。按照规范中央和地方职能权限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地方建设系统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开展建设行政管理体制课题研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设稽查工作机制。总结湖北等地建设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经验,研究提出我部与地方建设行政机构上下沟通、工作对接、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总结推广河北等地经验,整合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健全城市规划、住房公积金、国家风景名胜区、建筑市场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组织实施社团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厅、人事教育司、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城市建设司等负责。)
32、加强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公务员业绩考核办法。完善执业资格制度。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全员聘用制度。做好建设厅长、城市市长、局长专业理论、中高等专业人才和生产操作人员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委组织开展农民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建设行业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继续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人事教育司牵头。)
3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诚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机关党委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