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葛红林签署了第115号政府令,颁布了于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有关专家认为,这是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性法规中较为完善的一部新规,体现了公平原则和与时俱进的精神,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拆迁难题,提供了现实的有效途径和可资借鉴的经验。记者就此专访了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宋学明。据宋学明副局长介绍,成都市自90年代中期府南河整治开始,由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了大规模旧城改造;2002年5月,成都市委、市政府又决定用三年时间对城区410万平方米危旧房屋进行大规模改造,由此形成时间长达数年的房屋拆迁高峰期。前几年房屋拆迁实行的是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安置办法,矛盾并不十分突出;近几年城市房屋拆迁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且成都市危旧房屋拆迁改造的规模较大,涉及的问题复杂,矛盾趋于突出。广大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遵守拆迁法规,积极配合拆迁,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的贡献,但确有极少数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无视拆迁法规,在拆迁补偿安置上漫天要价,拒绝搬迁,成为"钉子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拆迁人的利益,严重阻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宋学明副局长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表明,国家目前实行的房屋拆迁政策法规总体上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执行情况也是好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深入,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在强调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亟待加强,有的拆迁人因个别被拆迁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有失公平;又如,对违法闹访的"钉子户"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能理直气壮地加以约束和制裁,使得 "闹而优则利"等歪风邪气的滋长和蔓延等等。这些问题是现行的政策法规未能完全覆盖,或无明确处理规定的。这就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拿出新办法,立足于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在房屋拆迁这样的与群众利益最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上,充分体现政府的执政水平,增强政府的执政能力。
宋学明副局长介绍说,成都市为研究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新凸现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长时间深入的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和市民座谈会,收集专家建议和市民反馈意见。同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程序法规作为专题进行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形成初稿后,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市政府正式颁布的115号令即《成都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宋学明副局长认为,成都市出台的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新规,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适应了当前房屋拆迁的需要,为解决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相关问题提供了一把实用的钥匙。这个新规具有如下五个突出特点:
一是行政强拆主体改变,意义重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都市过去实施的强制拆迁,主要是司法强制拆迁,强拆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于司法拆迁程序严格,反反复复,时间过长,一件强拆案件从申请到执行,即使没有太多的周折,一般也需要半年左右时间。这样高昂的时间代价,被拆迁人无所谓,而对拆迁人和城市建设来说,却难以承受。所以成都市在拆迁实践中,逐渐采取了以行政强拆配合司法强拆的办法。但行政强拆也有问题,就是过去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为强拆主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种机制易于出现滥用政府权力的违法强拆。成都市的新规着力于解决行政强拆主体问题,规定:"五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后,对确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五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予以配合"。新规明确规定了强拆主体为市行政执法部门,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来执行行政强拆,而不是过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执行强拆。此举可以有效地避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乱用滥用强拆权利违法拆迁问题的发生,体现了房屋拆迁工作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强拆使用得规范,在拆迁管理制度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增加了行政强拆前的法律审批程序,严把行政强拆审批关。过去,行政强拆是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直接批准即可予以执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上报的强拆案件,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在政府审批之前进行法律审查的程序性要求;如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的强拆申请本身存在错误,政府在审批之前一般来说都难以发现和及时纠正,一旦政府对错误的强拆申请批准之后,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为表明政府在审批行政强拆时持十分审慎的态度,成都市的新规明确规定: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拆申请,"需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对不符合行政强拆条件的,予以退回。这样的程序性规定,严把了政府审批行政强拆的最后一道关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进行事前纠正,避免错误的发生,为行政强拆增加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是申请行政强拆之前必须听证,充分体现以民为本的精神。成都市近几年实施强拆的实践证明,听证程序在协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关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成都市2004年开始坚持在行政裁决之前进行听证的制度。去年,成都市提起行政裁决的案件百余起,但通过听证,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达成调解协议,使问题得以解决。在新规中,体现了听证的实践经验,规定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但在申请强拆前应当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录,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这条规定给被拆迁人最后一次执行裁决前,自行搬迁的机会,从法规程序上保证了把工作做深做细,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精神。
四是行政强拆迁不留尾巴,避免遗留问题的发生。行政强迁之后存在遗留问题,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行政强拆的通知没有送达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拒绝签字,或被拆迁人的财物逾期不认领等等。上述问题一般都是被执行强拆的"钉子户"故意所为,目的是制造遗留问题,借机提出非份甚至非法的要求,引起社会矛盾加剧。新规体现了执法的严谨性与科学性,对执行通知的送达、告知义务和保全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物处理、配合机关等相关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法规上堵住了行政强拆遗留问题可能产生的漏洞。
五是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房屋拆迁政策法规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偏重于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而对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对被拆迁人损害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缺少制约机制。这是造成极少数被拆迁户无视政策法规,只顾一已私利,不惜损害拆迁人和公众的利益,漫天要价,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规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对拆迁当事人双方都依法予以保护。无论是折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只要是合法的要求,都予以支持;只要是违法的行为,都不予支持。而且对违法行为的界定有着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对行政强拆是否批准,是否支持,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审查。公平与否不是以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来划线,而是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成都市在行政强拆执行程序的新规中,充分注意到了使社会公平在法规中得到保障,使社会公平成为拆迁人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的权力,在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上避免了顾此失彼,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可喜的突破与创新。
宋学明副局长表示,城市房屋拆迁难题是一个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的"老大难"问题,一个新规的出台不可能把所有问题全都解决,但可以从中开启一种思路,就是解决拆迁难题需要提供一种正确的尺度和准绳,这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相对滞后,已经不适应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实践的需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城市的建设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成都市在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是破解城市房屋拆迁难题的根本途径。成都市在完善地方性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程序性法规方面先行了一步,但路漫漫修远兮,建立完善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须努力再努力!
记者常 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