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拆迁行政强制执行规定下月施行 |
瑞安房产网 更新日期 :2005/1/23 9:29:40
来源:四川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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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下午,成都房管局举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新闻通气会,与会领导在会上就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回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答:广大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为了支持城市建设,都积极配合拆迁,遵守拆迁法规,为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有极少数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无视拆迁法规,在拆迁补偿安置上漫天要价,拒绝搬迁,严重阻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制定本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与原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有何主要区别?
答:1、执行主体发生了变化。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规定,五城区(含高新区)的执行主体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其他区(市)县的执行主体是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有关部门,原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规定执行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增设了听证程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报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会,而原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没有此项规定。
3、两者规定的具体执行程序有一定区别。如原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送达《告诫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规定,执行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
四、为什么执行主体要发生变化?
答:实行裁决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以利于裁决机关和执行机关互相监督,使行政强制执行更加合法有序。
五、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在地域上既包括五城区(含高新区),也包括其他区(市)县。
六、执行机关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后,是否一定要采取行政强制拆迁?
答:不一定。只要在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强制拆迁就不再实施。
七、为什么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要在2005年2月1日才施行?
答:主要是为了广泛宣传,使广大市民知晓此程序规定从而有利于此程序规定的正确施行。
记者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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