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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聚焦:情侣婚前同筑“爱巢”该签谁的名?
新闻类型:         加入时间:2005/3/1 9:06:22
 
    对热恋中的情侣们来说,在结婚之前买套房子,这不仅是共同构筑甜蜜“小窝”之举,更是彼此爱情的一种担保和见证。然而,买房为结婚作准备之事如果处理得不好,也会种下“祸根”,甚至导致尚未领取结婚证的恋人反目成仇、劳燕分飞。这个时候,买来的房子怎么处置?当初购房时的各自出资如何分配?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人的名字,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解放周末:时下,婚前购房已成为许多年轻情侣见证彼此爱情的一种选择,也是双方为将来的婚姻生活共同作出的一项重要准备。可以说,“有房才有家”的观念在如今的未婚男女心目中已经相当普遍。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恋爱中的人很多时候似乎总被情感所左右,即使在购买婚房时也不例外:在婚前购房的情侣中,很少有人提出要在房产证上标明房屋为两人共有,即使有人提出这个想法,一旦遭到对方拒绝后也就不再坚持。更有不少年轻人为讨爱人欢心,甚至坚持在房产证上只写下爱人一人的名字,希望用房产来表白和担保自己对爱情的忠贞。

    蒋先桂律师(上海市陈宜陈律师事务所律师):情侣共同购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一人的名字,这样的情形在生活中确实为数不少。然而,从法律上讲,以这种方式来担保爱情,往往容易适得其反,也为双方今后的感情埋下了“祸根”。在我代理过的房产纠纷中,因婚前购买的房屋处置不当并最终闹到情侣双方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不在少数。

    现实生活中,未婚男女共同贷款买房,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各自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同支付房屋首付款,然后一起承付房屋每月的贷款;二是由男方或女方一方单独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贷款则由双方共同承担;三是由男女双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而子女两人仅需在婚前或婚后共同向银行承担该套房屋的还贷义务。在这三种不同情形下,如果购房的情侣因种种原因尚未结婚就分手,或者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却又打算离婚的,该套房屋及其有关出资、房屋贷款的最终处置等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在购买房屋时,房产证上究竟登记了几个人的名字,也将使男女双方在分配房屋等有关标的物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解放周末:您能就上述三种不同的购房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作一个具体的解释和分析吗?

    蒋先桂律师:好的。我们先来谈谈情侣联名购房(即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情侣双方的名字),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房屋系两个人合买,房产证上也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那么该套房屋归双方共有,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在我国,共有财产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另一类共有叫作按份共有,即共有人要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分割共有财产时,首先应判断该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共有财产分割时,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其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则对该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联系婚房分割的具体情况,可以说,只要男女双方均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各自的名字,则无论他们是否已婚,无论他们购买该套房屋的方式属于前述三种情形中的哪一种,该房屋均应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处置或分割房屋时,应按照共有财产的分配原则来操作。这其中,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分清这套房屋究竟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以利于对其进一步作出准确、合理的处置。当然,现实生活中,由于上海的房屋价格持续走高,情侣双方一两年前共同买下的房屋,往往可能已升值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这种情形下,出售房屋时得到的这笔增加的资金,则属于双方的共同收益,应当与共同财产一起进行统一处置和分割。

    那么,如果房屋是以一方的名义购置(即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该房屋及其有关权益又该如何分割呢?这时候,我们必须根据房屋购买的不同方式,购房款来源以及男女双方之间有无特别约定来确定该房屋的财产属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归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以上规定,实际上同样适用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对所购房屋进行分割处置的未婚情侣。此外,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放周末:原来,我国法律对这些问题都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不过,看起来,如果情侣购房时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那么有关财产分割时似乎就显得比较繁琐和复杂。而且,未登记名字的一方要想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必须承担起较重的举证责任。

    蒋先桂律师:正是如此。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举证不力,房产证上未登记名字却已共同出资、共同偿还部分贷款的一方,在日后分割房产及有关财产权益时,仅能拿回自己的出资及其偿还的部分贷款,但其无权分割房屋产权及分享房屋升值所得的收益。这对其个人而言,恐怕是个非常大的损失。

    解放周末:看来,买房并非儿戏,以在房产证上不签名的方式来担保爱情,实在不可取。年轻情侣们买房,还是该在房产证上签下出资者两人的名字,依法办事。这样才能避免日后权益受损,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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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处:《解放日报》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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